係指經當事人自認之事實,該當事人事後再予否認。惟「自認之撤銷」,極不容易,此涉及舉證責任歸屬之問題,與訴訟之勝敗攸關甚切,故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於訴訟程序中就不利於己之事實為「自認」時,應審慎為之,避免陷己於不利。
僅能依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3項為「自認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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