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階段(民事)

原告針對被告爭執存否之權利義務關係,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起訴程式,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訴之聲明,向管轄法院起訴訟,管轄法院並為必要之要件審查。

起訴是在訴訟上行使權利的行為,於訴狀提出於法院時即生中斷之效力。惟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民法第131條規定,若撤回其訴訟,或因該訴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於該裁判確定時,視為不中斷,時效仍繼續進行。反之,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時效期間(民法第137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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