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狀

法院陳述意見的書狀。如陳報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項所列事項。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1.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1.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2. 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3. 訴訟事件。
    4. 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5. 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6. 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7. 法院。
    8. 年、月、日。
  2.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3. 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4. 當事人書狀之格式及其記載方法,由司法院定之。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