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狀
向
法院
陳述意見的
書狀
。如陳報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項所列事項。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當事人
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
、其他團體或
機關
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有
法定代理人
、
訴訟代理人
者,其姓名、
住所
或
居所
,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訴訟
事件。
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供證明或
釋明
用之證據。
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法院。
年、月、日。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
書狀
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當事人書狀之格式及其記載方法,由司法院定之。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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