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級二審制
為便利民眾就近提起
訴訟
,
行政訴訟
採用三級二審制。
「三級」指最高行政法院、高等
行政法院
及
地方行政訴訟庭
。
「二審」指兩個
審級
,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審理
簡易訴訟程序
、
交通裁決事件
及
收容
聲請事件的第一審,並可
上訴
抗告
至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
審理
通常訴訟程序的第一審,並可上訴抗告至最高行政法院。
相關條目
行政救濟及行政訴訟
上級法院(行政訴訟)
廢棄發回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審級制度
行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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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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