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最高裁判所

二戰後結束後,美國著手改造日本的憲政體制,司法制度仿照美國,在最高裁判所設立違憲審查的機制。最高裁判所總共有 15 位法官,負責審理高等裁判所的上訴案件,如果案件屬於裁判所法第 10 條的規定,也就是與憲法相關的爭議,由 15 位法官組成的大法庭負責審理。若案件相對缺乏憲法原則重要性,則由 3 個小法庭負責審理,相當我國最高法院的法律審

而根據日本最高裁判所的網站,最高裁判所大法庭跟我國憲法法庭一樣,開庭是有固定日期的,最高裁判所大法庭都是周三開庭,而我國憲法法庭都是周二進行言詞辯論,周五進行宣判

除此之外,最高裁判所也負擔司法行政的工作,因此可以說最高裁判所是我國司法院、憲法法庭、最高法院的融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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