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

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之人員。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具律師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服從其所屬法院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並受書記官長指揮監督。

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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