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指免除公務人員現職,有令公務人員去職的法律效果,屬於重大影響公務人員工作權的人事處分。
可參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由主管機關依法免職,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第8條年終考績考列丁等、第12條一次記二大過,而由主管機關予以免職。(另可參考法官法第42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9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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