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處 公務人員的「懲處」不同於公務員「懲戒」,懲處是由服務機關所為,懲戒則屬懲戒法院執掌。 懲處規定在《公務人員考績法》的平時考核中,依該法第12條規定,平時考核的懲處分為申誡、記過、記大過,並於機關長官進行年終考績時,一併計算於成績增減總分(此請參見考績評定),且獎懲可以互相抵銷(懲戒不可以),若沒有獎懲互抵而使懲處累積達2大過者,該公務人員的年終考績應列丁等,其法律效果則是免職。 相關條目 公懲 申誡 懲戒 行政法, 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