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所設置或管領,提供不特定民眾使用的設施。
公共設施是指公共使用的各種設施,例如道路、橋梁、水溝、下水道、公立學校校舍、醫療機構等。這些設施必須已經開始供公共使用,如果僅是在施工建造中,而尚未完成供公務或公眾使用,就不屬於這裡所說的「公共設施」。
公共設施並非專指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所有,凡供公共使用或供公務使用之設施,事實上處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管理狀態者,均有國賠法第3條第1項之適用,並不以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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