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存續力

係就人民而言,指人民無法再經由行政爭訟救濟程序爭執行政處分之效力。此種對於人民產生之拘束效力,又稱「不可爭力」或「不可撤銷性」。

形式存續力之存在時點,通常係逾越法定救濟期間未提起救濟,或基於其他法定事由造成行政程序終結始發生效力。

如:納稅義務人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不得對課稅處分提起行政爭訟,係因課稅處分發生了「形式存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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