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第5條所稱之「情節重大」,應審酌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之情節,以及其繼續執行職務對於公務秩序所生之損害或影響是否重大,而難以期待其妥適執行公務等情予以具體認定。
例如 有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懲戒處分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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