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房地產、車輛或記名的有價證券等動產或不動產所有權移轉時,依照法定程序及方式,至相關機構辦理更換物主姓名的手續。
根據民法第761條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須「交付」才生效力。汽機車既然屬於動產,只要雙方合意且有交付就會發生所有權的變更,「過戶」登記其實只是便利行政機關管理的手段,實際上登記名義人並不等同於所有權人。
不過在汽機車登記名義人與所有權人不同的情況時,還是可能會產生一些問題。如:
如果買賣的是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依民法第758條規定,必須要向地政機關完成「移轉登記」才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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