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

係指中華民國人民經醫師考試及格並依《醫師法》法領有醫師證書者。

義務

  1. 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
  2. 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3.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4.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例外經主管機關指定,可採通訊診察、治療。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