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
係指
中華民國
人民經醫師考試及格並依《醫師法》法領有醫師證書者。
義務
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
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例外經
主管機關
指定,可採通訊診察、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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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師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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