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強制
屬於行為或不行為
義務
的
強制執行
方法之一,主要是對於義務人心理上的威嚇,比如
代履行
、
怠金
(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
相關法條
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代履行。
怠金。
前條所稱之
直接強制
方法如下:
扣留
、收取交付、
解除占有
、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
動產
、
不動產
。
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收繳、註銷證照。
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相關條目
代履行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執行
直接強制
執行罰
間接強制優先原則
行政法
,
行政執行
,
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