隸屬契約

當事人地位不平等的情形,即為隸屬契約,通常係由行政機關與一般人民所締結,而由於契約一方較為弱勢,行政程序法會有較多相關之規定(例如:行政程序法第136條、第137條及第142條),以期保護較弱勢一方之地位。

原則上來說,若是以行政機關作成一定行政處分行政契約的約定內容者,即屬於隸屬契約之其中一種情形。與隸屬契約相對者為對等契約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