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級法院(行政訴訟)

依照行政法院組織法第2條規定,行政法院分為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二級。

此外,依照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1規定,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行政訴訟法所稱之行政法院。因而,我國就行政訴訟事件,係採取三級二審制

審級制度為訴訟程序之一環,有糾正下級審裁判之功能。

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2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有不服高等行政法院裁判上訴抗告之事件、其他依法律規定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故對於高等行政法院而言,最高行政法院為高等行政法院之上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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