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參加(行政)

必要參加,以行政訴訟而言,指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當事人之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 第41條
  •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命參加裁定送達後,第三人即取得參加人的地位,並同法第23條規定之訴訟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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