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參加(行政)
必要參加,以
行政訴訟
而言,指
訴訟標的
對於
第三人
及
當事人
之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
裁定
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 第41條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命參加裁定送達後,第三人即取得參加人的地位,並
為
同法第23條規定之訴訟
當事人
。
相關條目
參加人
必要參加
獨立參加
輔助參加
行政訴訟法
,
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