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訴後,針對訴訟當事人、訴訟標的或訴之聲明提出新的主張,以代替原有的主張。
例如:原告原提起撤銷訴訟,但請求撤銷的行政處分(認定為實質違建並命拆除)於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已執行完畢(即違建已拆除),乃將撤銷訴訟的「訴之聲明」變更為確認行政處分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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