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重處斷 係指當想像競合犯之情形,行為人同時犯多數罪名時,不能各罪重複處罰,而應擇其中最重罪處罰之。依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相關條目 夾結效果 處斷刑 刑法, 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