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用地 土地依《土地法》第2條規定,依照使用方式的分類之一,建築用地包括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 相關條目 土地 空地 行政法, 土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