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查證 警察於[刑法: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份(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 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相關條目 合理懷疑 臨檢 警察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