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中止犯 係指在既了未遂的情況下,行為人因為己意中止,且「已盡力」為防止結果發生之行為,但是,結果之不發生與防止行為無因果關係時,仍得比照中止未遂犯減輕或免除其刑。 要件 犯行尚未既遂 己意中止犯行 真摯地防止結果發生 積極性 相當性 防止結果發生之可能性 刑法 第27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相關條目 中止犯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