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犯 少年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2款規定的7種行為,而且依照少年的性格及環境,如果不及時處理,少年會有觸法的高度危險,這就是虞犯,也是由少年法庭介入處理。 行為態樣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的人交往 經常出入不正當場所 經常逃學或逃家 參加不良組織 無正當理由帶刀械 吸食第三、四級毒品例如愷他命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現行法律所不處罰的行為 相關條目 交付觀察 安置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