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殺人罪
刑法第271條第3項規定預備犯殺人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殺人罪的預備行為是指著手殺人行為前,為便利將來犯罪實現的準備行為。以實務上曾經出現過的案件舉例說明如下:
(一)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1號判例:行為人因懷恨被害人,遂於傍晚攜刀侵入被害人店內,潛伏在被害人臥床下,準備乘機殺害被害人,此時即屬於殺人之預備行為階段,僅成立預備殺人罪。
(二)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4125號判決:行為人準備了二桶汽油,想要焚燒殺害被害人。行為人抓住被害人後,將他關在車後行李箱內,但尚未將汽油潑灑於被害人身上或為點燃,此時尚屬於殺人之預備行為階段,而成立預備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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