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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錄分離原則

即製作詢問筆錄,原則上應由負責詢問以外的人為之(刑訴43條之1第2項),這些規制警方辦案的條文,其實背後隱含著「不信賴警方」的邏輯思考。

原則

犯罪嫌疑人詢問筆錄之製作,應由行詢問以外之人為之。但因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為之,而有全程錄音或錄影者,不在此限。

例外

遇有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行問錄分離時,應於筆錄簽名欄後敘明具體事由,毋需詢問受詢問人是否同意。

結果處置

處理情形應填寫於工作紀錄。

相關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 43-1 條 |

刑事訴訟法第 43-1 條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行詢問、搜索、扣押時,準用之。

前項犯罪嫌疑人詢問筆錄之製作,應由行詢問以外之人為之。但因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為之,而有全程錄音或錄影者,不在此限。 ++++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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