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本文件的舊版! 污點證人 檢察官為偵辦貪污等犯罪,依證人保證法第14條規定,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協商,透過減刑、免刑或不起訴處分,換取其供出重要案情或指證共犯等,以利偵查。 污點證人所犯之罪須為該法所列罪名,且以檢察官事先同意為前提,證述內容也要有助於檢察官追訴他人犯罪。 相關條目 專家證人 鑑定證人 刑法, 刑事訴訟法, 證據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