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
屬引用性法條時,於援用參照規定時,應先究明擬處理案型與擬參照之法規所規範之案型,其事實性質是否相同或相似,二者於規範價值上之評價是完全相同或部分相同等因素,再依「適用」或「準用」之處理原則處理。
法條規定若有援引其他法條之需要時,不宜再援引「參照」規定,而採用「適用」或「準用」之立法技術,以避免適用上疑義(該用語與法規嚴格明確之本質並不相合,是以「參照」不宜作為法規適用或法規效力說明之用語)。參照宜專用於事實援引之規定,其法律效力則依參照之文義內涵,即「參考仿照」之標準予以處理例如:檔案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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