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私人通訊 ", description="係為當事人主觀對該通訊行為之認定,其不欲內容為第三人所知,自始受憲法第12條之保障,反之,假若當事人主觀上無意將通訊之內容作為秘密,則可視為「公開通訊」,此時則非秘密通訊自由所欲保障之客體。 " ~~ ====== 私人通訊 ====== 係為[[:當事人]]主觀對該[[通訊]]行為之認定,其不欲內容為[[:第三人]]所知,自始受憲法第12條之保障,反之,假若當事人主觀上無意將通訊之內容作為秘密,則可視為「公開通訊」,此時則非[[秘密通訊自由]]所欲保障之客體。 而無法外在客觀事實判定通訊當事人之[[刑法:意圖]],或事實不明確時,基於[[法治國原則|法治國家]]人權保障之觀點,則傾向將其推定為私人通訊,受秘密通訊之保障。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憲法 基本權 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