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本文件的舊版! 罷免 公民對民選的公職人員,如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地方議員等,在其法定任期屆滿前,依法以投票方式使其去職。 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針對公職人員進行罷免時,分為三個階段: 罷免案之提出(提議) 罷免案之成立(連署) 罷免之投票及開票 相關條目 妨害投票罪 免訴權 領銜人 罷免權 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