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間利息 債權人為了避免分次請求的手續繁瑣,或債務人的資力在給付期間內發生變化,可以請求債務人提前一次給付原應分次給付的金錢債務,但為公平起見,應扣除債權人因提前受領可增加的利息收入。 例如 債權人原本從101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於每月1日可受領2萬元,該3年期間共可受領72萬元,但如果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在101年1月1日一次付清全額,就必須由該72萬元中扣除從實際給付日到應給付日為止的利息(提前1年受領扣1年利息,提早3個月扣3個月利息),此即為中間利息。 相關條目 孳息 民法, 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