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同時履行抗辯權", description="因契約互負債務的當事人,在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民法第264條第1項前段)。例如甲向乙買車,甲未給付車款,乙可以拒絕交車;乙未交車前,甲也可以拒絕給付車款,可理解為當事人有主張「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權利。 " ~~ ====== 同時履行抗辯權 ====== 因[[契約行為|契約]]互負[[債務]]的當事人,在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民法第264條第1項前段)。 同時履行抗辯權乃係基於[[雙務契約]]而發生,倘雙方之[[債務]],非本於同一之雙務契約而發生,縱令雙方債務在事實上有密切之關係,或雙方之債務雖因同一之雙務契約而發生,然其一方之給付,與他方之給付,並非立於互為[[對待給付關係|對待給付之關係]]者,均不能發生同時履行之抗辯(最高法院59年臺上字第850號判例參照)。 同時履行抗辯權其作用僅係暫時拒絕自己之給付,延緩他方行使權利,其拒絕給付,非因原負債務履行期未屆至之故……與原負債務之履行期屆至[[:無涉]],自不得謂於原告提出對待給付之前,因履行期未屆至,不生[[給付不能]]之問題(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02號民事判決)。 <wrap info>例如</wrap> 甲向乙買車,甲未給付車款,乙可以拒絕交車;乙未交車前,甲也可以拒絕給付車款,可理解為當事人有主張「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權利。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