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榮譽顧問 根據《立法院退卸職委員禮遇辦法》第2條規定:「為彰顯退卸職委員對本院之貢獻,並借重其經驗,本院得延聘退卸職委員為無給職榮譽顧問,聘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之。」 當立法院舉辦有關國家重要議題之研討會時,得邀請退卸職委員參加,俾聽取其寶貴建言。 相關條目 立法權 立法委員 立法者 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