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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措施性法律
- : title="措施性法律", description="又稱為「權宜性法律」、「處置性法律」,是指針對特定的「事務」所制訂的法律,與一般法律不同處在於指涉的對象是不特定人,對事件做抽象... = 措施性法律 ====== //(Massnahmegesetz)// 又稱為「權宜性法律」、「處置性法律」,是指針對特定的「事務」所制訂的[[:法律]],與一般法律不同處在於指涉的對象是不特定人,對... 施各項防疫措施。」也是措施性法律,用來溯及補強舊傳染病防治法,明確認為「強制隔離」屬於相關規定的必要處置。 此外,針對二二八事件受難家屬所制定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及針對持有戰士授田憑據者所制定
- 職務安定性原則
- cription="為德國法制上的原則,係指針對複數公務人員互爭陞遷、職位調動等問題,當該處分或其他處置一旦執行而落實時,則勝選者無論系爭處分或其他處置是否有任何法律上瑕疵,均取得所獲取之職位,而不再變動。換言之,落敗之公務員即難以再以任何救濟手段,質疑勝選公務員之陞遷或調動的合法性。 " ~~ =====... 針對複數[[刑法:公務員|公務人員]]互爭陞遷、職位調動等問題,當[[授益行政處分|該處分]]或其他處置一旦執行而落實時,則勝選者無論[[:系爭]]處分或其他處置是否有任何[[:法律]]上瑕疵,均取得所獲取之職位,而不再變動。 換言之,落敗之公務員即難以再以任何[[:救濟]]手段,質疑勝選公務員之陞遷或調
- 間接強制
- -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 [[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民法:動產]]、[[民法:不動產]]。 - 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
- 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
- 之一部分。本契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乙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 第十七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立契約書人
- 程序行為
- box> == 行政程序法 第174條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WRAP> **相關條目** * 行政行為 * [[行政處分]]-
- 即時強制
- 行政執行法》第36條): - [[管束|對於人之管束]]。 - 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 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 遭受特別損失之補償 ===== 按行政執行法 第41條之規定: -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
- 強制隔離
- ,自以主管機關較為專業,由專業之主管機關衡酌傳染病疫情之嚴重性及其他各種情況,決定施行必要之強制隔離處置,自較由法院決定能收迅速防治之功。 " ~~ ====== 強制隔離 ====== 傳染病相關防治措... 專業,由專業之[[主管機關]][[:衡酌]]傳染病疫情之嚴重性及其他各種情況,決定施行必要之強制隔離處置,自較由法院決定能收迅速防治之功。 另就法制面而言,該管主管機關作成前述處分時,亦應依行政程序法及... 令遷入指定之處所強制隔離者如不服該管主管機關之處分,仍得依行政爭訟程序訴求救濟。是系爭規定之強制隔離處置雖非由[[:法院]]決定,與憲法第8條[[刑訴: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尚無違背。(釋
- 再申訴事件
- 之事件。 在此之前,公務人員須先為「[[申訴]]」。申訴係以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為標的。亦即機關為達行政目的所為之作為或不作為,除屬復審範圍之事項以外,有具體事實者,均屬之。 例... 修或機關長官所發之職務命令等。 申訴事件係公務人員對上開服務機關所為具體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如認有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就具體個案依申訴程序向服務機關所提起之事件。 **相關條目** {{b
- 復審
- 員身分之記大過、記過處分、機關內部所發之[[職務命令]]或所提供之福利措施,則屬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之處置,對之僅得提申訴、再申訴。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
- 緊急命令
- 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的命令,例如總統為因應國家發生921大地震的處置急需,而於88年9月25日發布緊急命令。因緊急命令是對立法部門制定法律、行政部門負責執行法律的憲法原... 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的命令,例如:總統為因應國家發生921大地震的處置急需,而於88年9月25日發布緊急命令。 因緊急命令是對立法部門制定法律、行政部門負責執行法律的憲
- 醫師
- ,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 - 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
-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執行
- 無[[一事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 直接強制 ==== - 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民法:動產|動產]]、[[民法:不動產|不動產]] - 進入、封閉、拆除
- 差別待遇
- A: title="差別待遇", description="對特定群體為不同於一般的處置或對待。釋字第722號解釋理由書表示:「憲法第7條規定人民的平等權應給予保障。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權保... 存有一定程度的關聯性。」 " ~~ ====== 差別待遇 ====== 對特定群體為不同於一般的處置或對待。 [[憲法:釋字第722號解釋|釋字第722號解釋]]理由書表示:「憲法第7條規定人民的[
- 行政指導
- 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並得以書面
- 直接強制
- 強制時才能採取。 ===== 類型 ===== - [[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 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 收繳、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