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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提起自訴制度 @刑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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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人濫行提出聲請,浪費訴訟資源。 ===== 轉型要點 ===== - 將法院准許交付審判後之處置,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並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後,聲請人仍得於
正當法律程序(民事)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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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依法定程序」係為憲法保障人民身體之自由,特別保留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亦即「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國家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內容更須實質正當,並符合憲法第... 所稱「依法定程序」係為憲法保障人民身體之自由,特別保留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亦即「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國家[[行政法: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內容更須實質正
措施性法律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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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措施性法律", description="又稱為「權宜性法律」、「處置性法律」,是指針對特定的「事務」所制訂的法律,與一般法律不同處在於指涉的對象是不特定人,對事件做抽象... = 措施性法律 ====== //(Massnahmegesetz)// 又稱為「權宜性法律」、「處置性法律」,是指針對特定的「事務」所制訂的[[:法律]],與一般法律不同處在於指涉的對象是不特定人,對... 施各項防疫措施。」也是措施性法律,用來溯及補強舊傳染病防治法,明確認為「強制隔離」屬於相關規定的必要處置。 此外,針對二二八事件受難家屬所制定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及針對持有戰士授田憑據者所制定
職務安定性原則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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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ption="為德國法制上的原則,係指針對複數公務人員互爭陞遷、職位調動等問題,當該處分或其他處置一旦執行而落實時,則勝選者無論系爭處分或其他處置是否有任何法律上瑕疵,均取得所獲取之職位,而不再變動。換言之,落敗之公務員即難以再以任何救濟手段,質疑勝選公務員之陞遷或調動的合法性。 " ~~ =====... 針對複數[[刑法:公務員|公務人員]]互爭陞遷、職位調動等問題,當[[授益行政處分|該處分]]或其他處置一旦執行而落實時,則勝選者無論[[:系爭]]處分或其他處置是否有任何[[:法律]]上瑕疵,均取得所獲取之職位,而不再變動。 換言之,落敗之公務員即難以再以任何[[:救濟]]手段,質疑勝選公務員之陞遷或調
間接強制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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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 [[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民法:動產]]、[[民法:不動產]]。 - 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
肇事逃逸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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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行政法:機關|機關]]表明身分,並視現場情形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協助傷者就醫、對事故現場為必要之處置等,故縱使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其逃逸者,亦應為本條處罰範圍,以維護公
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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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部分。本契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乙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 第十七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立契約書人
程序行為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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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x> == 行政程序法 第174條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WRAP> **相關條目** * 行政行為 * [[行政處分]]-
釋字第588號解釋:行政執行法拘提管收事由相關規定違憲? @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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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憲法上各項自由權利所不可或缺之前提,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稱「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除須有法律之依據外,尚須分別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始... 其憲法上各項自由權利所不可或缺之前提,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稱「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刑訴:被告|被告]]之身分,除須有法律之依據外,尚須分別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
釋字第384號解釋-檢肅流氓條例強制到案、秘密證人等規定違憲? @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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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其所稱「依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訴:被告|刑事被告]]之身分,國家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內容更須實... 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在一定限度內為憲法保留之範圍,不問是否屬於刑事被告身分,均受上開規定之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 法:保安處分|保安處分]]者,於[[:裁判|裁判]]時併宣告之(參照刑法第九十六條),已有保安處分之處置。感訓處分為刑法及保安處分執行法所定保安處分以外之處分,而受感訓處分人,因此項處分身體自由須受重大之... 謂處罰不以刑事罰為限,即行政罰亦包括在內。檢肅流氓條例規定對於流氓宣告之感訓處分係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其諭知既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關此部分,與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本旨,尚無不符。關鍵所在,厥為所謂
問錄分離原則 @刑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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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原因不能行問錄分離時,應於筆錄簽名欄後敘明具體事由,毋需詢問受詢問人是否同意。 ===== 結果處置 ===== 處理情形應填寫於工作紀錄。 **相關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 43-1 條
釋字第251號解釋-違警罰法為由警察限制人身自由處分之規定違憲? @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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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拒絕之。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違警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由警察官署裁決之矯正處分係關於人身自由之處置,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所為,顯然違背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茲請鈞院解釋: (1)違警罰法第二十八條... 於七十四年九月十七日被台北市警察局依[[刑法:違警罰法]]裁決矯正處分,食衣住行非經法院經由法定程序處置,概置於軍管之下。是否人身自由遭到妨礙,可否依憲法第八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提審法第一條之規定向
獨立參加 @行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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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獨立參加", description="獨立參加訴訟,係為回應行政處置公共性格所生規範需求,比如鄰人訴訟案件。從而,行政訴訟法第42條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 加,有[[必要參加]]、獨立參加及[[輔助參加]]訴訟三種類型。 其中,獨立參加訴訟,係為回應行政處置公共性格所生規範需求,比如[[鄰人訴訟|鄰人訴訟案件]]。從而,行政訴訟法第42條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
聲明異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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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ption=" 法律規定可以對「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所作的處分」,或對於「行政機關或法院所為處置、處分或命令」聲明異議,以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處置、處分或命令之人,即為「聲明異議人」。" ~~ ====== 聲明異議人 ====== [[:法律]]規定可以對「[[法組:審判長]]、[[法組:受命法官]]或[[刑訴:檢察官]]所作的處分」,或對於「[[行政法:行政機關]]或[[:法院]]所為處置、處分或命令」[[聲明異議]],以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處置、處分或命令之人,即為「聲明異議人」。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法律文言用字}}
即時強制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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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第36條): - [[管束|對於人之管束]]。 - 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 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 遭受特別損失之補償 ===== 按行政執行法 第41條之規定: -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
強制隔離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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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申訴事件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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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 @行政法
9 個符合, 上一次變更:
緊急命令 @行政法
4 個符合, 上一次變更:
訴訟指揮權 @刑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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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指揮權 @法組
4 個符合, 上一次變更:
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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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 @行政法
2 個符合, 上一次變更: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執行 @行政法
8 個符合, 上一次變更:
差別待遇 @行政法
4 個符合, 上一次變更:
行政指導 @行政法
2 個符合, 上一次變更:
直接強制 @行政法
3 個符合, 上一次變更:
撤銷交通裁決 @行政法
15 個符合, 上一次變更:
扣留 @行政法
6 個符合, 上一次變更:
獨立參加訴訟 @行訴
2 個符合, 上一次變更:
污水下水道系統 @行政法
6 個符合, 上一次變更:
準備行為 @行政法
9 個符合, 上一次變更:
警察職權 @警察法規
4 個符合, 上一次變更:
註銷
6 個符合, 上一次變更:
警察法規總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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