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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字第384號解釋-檢肅流氓條例強制到案、秘密證人等規定違憲? @憲法
- 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其所稱「依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訴:被告|刑事被告]]之身分,國家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內容更須實... 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在一定限度內為憲法保留之範圍,不問是否屬於刑事被告身分,均受上開規定之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 法:保安處分|保安處分]]者,於[[:裁判|裁判]]時併宣告之(參照刑法第九十六條),已有保安處分之處置。感訓處分為刑法及保安處分執行法所定保安處分以外之處分,而受感訓處分人,因此項處分身體自由須受重大之... 謂處罰不以刑事罰為限,即行政罰亦包括在內。檢肅流氓條例規定對於流氓宣告之感訓處分係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其諭知既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關此部分,與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本旨,尚無不符。關鍵所在,厥為所謂
- 釋字第251號解釋-違警罰法為由警察限制人身自由處分之規定違憲? @憲法
- ,得拒絕之。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違警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由警察官署裁決之矯正處分係關於人身自由之處置,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所為,顯然違背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茲請鈞院解釋: (1)違警罰法第二十八條... 於七十四年九月十七日被台北市警察局依[[刑法:違警罰法]]裁決矯正處分,食衣住行非經法院經由法定程序處置,概置於軍管之下。是否人身自由遭到妨礙,可否依憲法第八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提審法第一條之規定向
- 釋字第588號解釋:行政執行法拘提管收事由相關規定違憲? @憲法
- 其憲法上各項自由權利所不可或缺之前提,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稱「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除須有法律之依據外,尚須分別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始... 其憲法上各項自由權利所不可或缺之前提,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稱「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刑訴:被告|被告]]之身分,除須有法律之依據外,尚須分別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
- 釋字第777號【駕駛人無過失及情節輕微之肇事逃逸案】 @憲法
- 見與其發生擦撞之胡智程可能因此事故受有傷害,惟仍以誤認事故並非自己所肇致,而未下車處理或為任何救護及處置,隨即駕車離開現場,隔日始於警局與胡智程達成和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102年系爭規定起... 定發生事故後之作為義務範圍,例如應停留在現場,並應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協助傷者就醫、對事故現場為必要之處置、向傷者或警察等有關機關表明身分等。 * (三)關於法律效果部分,依違反作為義務之情節輕重及對法
- 釋字第559號解釋-家暴法對非金錢給付保護令執行之程序授權規定違憲? @憲法
- 機關執行上開保護令得適用之程序及方法均未加規定,且未對辦法內容為具體明確之授權,保護令既有涉及人身之處置或財產之強制執行者(參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揆諸前開解釋意旨,應分別情形以法律或法律... 財產權|財產權]]者,則得依其限制之程度,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惟法律本身若已就人身之處置為明文之規定者,應非不得以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委由主管機關執行之。至主管機關依法律概括授權所發布之命令... 機關執行上開保護令得適用之程序及方法均未加規定,且未對辦法內容為具體明確之授權,保護令既有涉及人身之處置或財產之強制執行者(參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揆諸前開解釋意旨,應分別情形以法律或法律... 律定之;涉及財產權者,則得依其限制之程度,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惟法律本身若已就人身之處置為明文之規定者,應非不得以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委由主管機關執行之。至主管機關依法律概括授權所發布之命令
- 撤銷交通裁決 @行政法
- 處分機關所為交通裁決,得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提起撤銷訴訟,倘該交通裁決有所違誤,係由原處分機關為撤銷之處置或由管轄法院為撤銷之裁判。 " ~~ ====== 撤銷交通裁決 ====== 廢棄取消由公路[[主... 關為[[:被告]]提起[[行訴:撤銷訴訟|撤銷訴訟]],倘該交通裁決有所違誤,係由原處分機關為撤銷之處置或由管轄法院為撤銷之[[:裁判]]。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
- 聲明異議
- description="對「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所作的處分」,或對於「行政機關或法院所為處置、處分或命令」表示不符,並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處置、處分或命令。 " ~~ ====== 聲明異議 ====== 對「[[法組:審判長|審判長]]、[[法組:受命法官]]或[[刑訴:檢察官]]所作的處分」,或對於「[[行政法:行政機關]]或[[:法院]]所為處置、處分或命令」表示不服,並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處置、處分或命令。 **相關條目** * [[聲明異議人]] {{backlinks>.}} {{tag>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行政訴訟法 行政
- 聲明異議人
- ription=" 法律規定可以對「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所作的處分」,或對於「行政機關或法院所為處置、處分或命令」聲明異議,以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處置、處分或命令之人,即為「聲明異議人」。" ~~ ====== 聲明異議人 ====== [[:法律]]規定可以對「[[法組:審判長]]、[[法組:受命法官]]或[[刑訴:檢察官]]所作的處分」,或對於「[[行政法:行政機關]]或[[:法院]]所為處置、處分或命令」[[聲明異議]],以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處置、處分或命令之人,即為「聲明異議人」。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法律文言用字}}
- 准許提起自訴制度 @刑訴
- 訴人濫行提出聲請,浪費訴訟資源。 ===== 轉型要點 ===== - 將法院准許交付審判後之處置,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並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後,聲請人仍得於
- 職務安定性原則 @行政法
- cription="為德國法制上的原則,係指針對複數公務人員互爭陞遷、職位調動等問題,當該處分或其他處置一旦執行而落實時,則勝選者無論系爭處分或其他處置是否有任何法律上瑕疵,均取得所獲取之職位,而不再變動。換言之,落敗之公務員即難以再以任何救濟手段,質疑勝選公務員之陞遷或調動的合法性。 " ~~ =====... 針對複數[[刑法:公務員|公務人員]]互爭陞遷、職位調動等問題,當[[授益行政處分|該處分]]或其他處置一旦執行而落實時,則勝選者無論[[:系爭]]處分或其他處置是否有任何[[:法律]]上瑕疵,均取得所獲取之職位,而不再變動。 換言之,落敗之公務員即難以再以任何[[:救濟]]手段,質疑勝選公務員之陞遷或調
- 肇事逃逸 @刑法
- 關[[行政法:機關|機關]]表明身分,並視現場情形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協助傷者就醫、對事故現場為必要之處置等,故縱使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其逃逸者,亦應為本條處罰範圍,以維護公
- 程序行為 @行政法
- box> == 行政程序法 第174條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WRAP> **相關條目** * 行政行為 * [[行政處分]]-
- 措施性法律 @行政法
- : title="措施性法律", description="又稱為「權宜性法律」、「處置性法律」,是指針對特定的「事務」所制訂的法律,與一般法律不同處在於指涉的對象是不特定人,對事件做抽象... = 措施性法律 ====== //(Massnahmegesetz)// 又稱為「權宜性法律」、「處置性法律」,是指針對特定的「事務」所制訂的[[:法律]],與一般法律不同處在於指涉的對象是不特定人,對... 施各項防疫措施。」也是措施性法律,用來溯及補強舊傳染病防治法,明確認為「強制隔離」屬於相關規定的必要處置。 此外,針對二二八事件受難家屬所制定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及針對持有戰士授田憑據者所制定
- 強制隔離 @行政法
- ,自以主管機關較為專業,由專業之主管機關衡酌傳染病疫情之嚴重性及其他各種情況,決定施行必要之強制隔離處置,自較由法院決定能收迅速防治之功。 " ~~ ====== 強制隔離 ====== 傳染病相關防治措... 專業,由專業之[[主管機關]][[:衡酌]]傳染病疫情之嚴重性及其他各種情況,決定施行必要之強制隔離處置,自較由法院決定能收迅速防治之功。 另就法制面而言,該管主管機關作成前述處分時,亦應依行政程序法及... 令遷入指定之處所強制隔離者如不服該管主管機關之處分,仍得依行政爭訟程序訴求救濟。是系爭規定之強制隔離處置雖非由[[:法院]]決定,與憲法第8條[[刑訴: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尚無違背。(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