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實質課稅原則", description="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的構成要件事實時,應該用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的歸屬與享有為依據,不能單憑事物表面判定,而應該以實質上的經濟事實以及納稅人所得的實質經濟利益判斷。例如:甲乙之間雖然簽訂1份「買賣契約」,但不應該只依契約名稱就認定為「買賣關係」,而應該依據整體事實關係,實質上去判斷究竟是買賣關係、贈與關係或是其他原因關係,才能依據它去認定是否有應該課徵的稅捐。 " ~~ ====== 實質課稅原則 ====== 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的[[:構成要件]]事實時,應該用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的歸屬與享有為依據,不能單憑事物表面判定,而應該以實質上的經濟事實以及[[納稅義務人|納稅人]]所得的實質經濟利益判斷。 例如:甲乙之間雖然簽訂1份「[[民法:買賣契約|買賣契約]]」,但不應該只依[民法:[契約行為|契約]]名稱就認定為「買賣關係」,而應該依據整體事實關係,實質上去判斷究竟是買賣關係、[[民法:贈與|贈與關係]]或是其他原因關係,才能依據它去認定是否有應該課徵的稅捐。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原理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