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廢止行政處分", description="對於合法之行政處分,行政機關有時基於公益的考量,得將其廢止。 " ~~ ====== 廢止行政處分 ====== 對於合法之[[行政處分]],[[行政機關]]有時基於[[公共利益|公益]]的考量,得將其廢止。 ===== 類型 ===== ==== 合法負擔處分 ==== 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基於[[憲法:法安定性原則|法安定性]]之考量,原則上應禁止之,有例外之情形,<wrap info>如</wrap> 公益重大或事先即保留廢止權等,始得廢止,並且廢止後之效力不得回溯,以向後失效為原則。 依行政程序法第122條,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 ==== 合法授益處分 ==== 合法之授益處分對人民有利,必且亦具備合法性,基於法安定性原則及[[憲法:信賴保護原則]],原則上不應將其廢止,除非有法所明文得廢止之例外情形,始得為之,並且亦應保障人民對其之信賴(對於違法之授益處分都得主張信賴保護,更遑論合法之授益處分不得主張)。 === 要件 === 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 法規准許廢止者。 - 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 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 前述(1)(2)(3)之情形,皆為當事人可得預見未來行政處分會遭廢止之情形,故應非得主張信賴保護之情形,僅(4)(5)之情形得主張損失之補償,依行政程序法第126條第1項,原處分機關依第123條第4款、第5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相關條目** {{backlinks>.}} * [[第三人效力]] {{tag>行政法 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