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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房屋稅屬於地方稅,雖然中央政府有法定的房屋稅稅率,但實際房屋稅徵收率會由各縣市政府規定。 目前如果房屋為住家且自住的話,稅率都是1.2%。

房屋稅條例 第5條
  1.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1.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1.2%;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1.5%,最高不得超過3.6%。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2. 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3%,最高不得超過5%;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1.5%,最高不得超過2.5%。
    3.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2.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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