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訴願先行程序", description="訴願之先行程序,是在立法政策上,針對行政作為中較具專業性、科技性或大量集體作成之處分不服,要求人民在向原處分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之前,先向原行政處分機關尋求補救與改進之行政救濟制度。若不服原處分機關之決定,方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訴願先行程序與行政訴訟中撤銷之訴與課予義務之訴所採「訴願前置主義」內涵有所不同,後者是指行政訴訟之提起前,須經依法提起訴願,於不服受理訴願機關之決定時,始得提起。 " ~~ ====== 訴願先行程序 ====== 訴願之先行程序,是在立法政策上,針對行政作為中較具專業性、科技性或大量集體作成之[[一般處分|處分]]不服,要求人民在向原處分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之前,先向原[[行政法: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機關尋求補救與改進之行政救濟制度。 若不服原處分機關之決定,方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訴願先行程序與[[行訴:行政訴訟|行政訴訟]]中[[行訴:撤銷訴訟|撤銷之訴]]與[[行訴:課予義務訴訟|課予義務之訴]]所採「[[訴願前置主義]]」內涵有所不同,後者是指行政訴訟之提起前,須經依法提起訴願,於不服受理訴願機關之決定時,始得提起。 ===== 訴願與訴願先行程序之比較 ===== |<100% 20% >| ^ ^ 訴願 ^ 訴願先行程序 ^ ^ 意義 | 人民因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使其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時,依訴願法向原處分機關或該機關之**上級機關請求審查**該處分,以訴願決定予以救濟之方法。 | 乃人民對於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表示不服,基於法律規定,於提起訴願前,須依法定程序另**向原處分機關表示不服**,使行政機關有機會自我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之稱。 | ^ 名稱 | 訴願 | 1.商標法(§41、§46)稱為異議\\ 2.專利法稱為「申請再審查」\\ 3.稅法(稅捐稽徵法§35)稱為「申請復查」 \\ 4.警察法上稱為「申復」(集遊法§16)\\ 5.兵役法上稱為「申請複核」(兵役法施行法§40) \\ 6. NO.382 「申訴」(學生被退學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前,須先用盡校內申訴程序) | ^ 提起期間 | 一概為30日 | 其期間通常較短,例外專利法§31規定之異議期間為三個月。 | ^ 性質 | 係傳統之救濟方式,出於對原處分機關不信任,而請求**上級機關救濟**之制度。 | 乃是要求作成原處分之行政機關**自省及謀求改進**之制度。 | ^ 目的 | 以維持行政**統治**以及維護法律尊嚴,以**貫徹依法行政**之目的者,其程序與組織相當司法化,從而嚴格審查其形式。 | 給行政機關一個**自省**的機會,**減少上級機關負荷**,以簡易快速的程序以發揮及增進行政效能為目標。 |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行政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