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
人類共同生活時,行為舉止應合宜的規範與準則。道德是人類分辨善惡對錯之行為的規範總體。西方哲學中多把道德納入於倫理學中討論。
在道德規範方面,對道德義務討論的較多,其次常就法律與道德相併討論,重在何者為「是」(right)和「公道」(equity)的問題。
就契約論而言,霍布斯(T. Hobbes)認為道德指的是遵從國家所定立的行為原則。因為人類在原始自然狀態下,人人均有極大的自由,能為所欲為。但由於人需要資源,而資源又有限,為了生存,人們必須不斷地爭奪,以獲取資源。在這種過程中,又發現即使力氣或個人能力優於別人,亦有被別人聯合而致敗的可能。為了每個人的生命設想,便放棄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交給一位公認的執法者,讓他在維持人們基本生存權的原則下,遵從他所訂立的法律。執法者因而享有極大的權力,對不守法者加以制裁。故霍布斯以為道德指的是守法的行為。
就義務論來看,康德(Imm. Kant)認為人有理性,依從自己的理性而實踐德行時,才能顯出自身有價值,而不再是受自然因果法則制約的個體。德行是其他動物所缺乏的,只有有理性者依理性而行才能完成。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也受制於自然法則,即餓了要吃飯、有欲望就要發洩,但人同時也有理性,在追求自然需求的滿足時,會考慮其正當性及合法性。所以當人能以理性為行動的主導,依其所產生的法則作行動原則時,即已脫離了自然生物的一面,而達到尊嚴且獨特的存有者。
人之所以要有道德,即是為了顯示人存在的價值,而道德指的即是理性自為立法時,行動者所表現的行為,故而是一項自發的,不受外在因素所制約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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