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關係

吸收關係係指存在主要行為與伴隨行為之關係,即實現一個較重犯罪型態之主要構成要件,通常會實現其他較輕之伴隨構成要件;或是低度行為高度行為之間,基於吸收條款優先於被吸收條款適用之原則,僅適用較重之主要構成要件,即足以宣示該行為全部非價,較輕之構成要件則被排斥而不適用。

例如 墮胎行為常伴隨傷害結果,則墮胎罪吸收普通傷害罪。

又如 開槍殺人射中心臟,主要僅論殺人罪而忽略衣物的毀損罪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