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國交罪規定在刑法第2編分則第3章,主要在保護本國與外國邦交關係及我國國際地位。
妨害國交罪包括了刑法第116條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第117條違背中立命令罪、第118條侮辱外國旗章罪等3種不同的犯罪類型。
刑法第116條規定:「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刑法第117條規定:「於外國交戰之際,違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18條規定:「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上述3種犯罪必須是外國政府請求我國追訴犯罪,我國才會依上開規定對行為人所為之妨害國交犯行進行追訴。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