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行為是指乘人不及抗拒而公然奪取。換言之,行為人乘人不備,將他人實際支配下的東西突然搶去,即屬搶奪。只要東西是在被害人可控制範圍內,就算東西不在被害人手中,沒有限制要直接從被害人手中奪取。
所謂「乘人不備或不及抗拒而掠取財物」,依照實務見解,並不限於直接從被害人手中奪取。若是行為人以和平的方法取得該財物,而該財物仍在被害人實力支配之下,此時行為人公然持物逃跑,以排除被害人的實力支配,亦屬於乘人不備或不及抗拒而掠取財物,仍然會成立搶奪罪。
例如 甲將車停在路邊,乙見甲在後車廂拿東西,而趁機開啟副駕駛座車門取走A之手機,雖然B是以和平方式取得A之手機,並非直接從A身上取得,但因該手機仍在A的實力支配下,此時B公然取走手機,以排除A的實力支配,此時B屬於乘人不備而掠取財物,仍然成立搶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