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犯

其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如刑法分則之公然聚眾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等是,因其本質上即屬共同正犯,故除法律依其首謀、下手實施或在場助勢等參與犯罪程度之不同,而異其刑罰之規定時,各參與不同程度犯罪行為者之間,不能適用刑法總則共犯之規定外,其餘均應適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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