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刑法之罪名,指為他人處理事務,而違背其任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者謀取不法利益,以致損害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的犯罪行為。
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他人交付財物者,應成立詐欺罪,不能論以背信罪。(63 年台上字第 29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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