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罪

為刑法之罪名,又可分為誣告罪、加重誣告罪及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分別規定於

刑法 第169條
  1.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刑法第170條
  1. 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第171條
  1.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2.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