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行為,係指透過「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進行監視跟蹤、盯梢尾隨、威脅辱罵、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文字影像等物品、妨害名譽及冒用個資購物等8類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跟騷行為人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攜帶凶器跟騷、違反保護令的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可以預防性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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