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原則

(Protection against double jeopardy)

又稱為「雙重危險禁止」「一罪不二罰」,為訴訟法上的概念,指同一行為,只受一次追訴、審問、處罰,乃是受憲法保障之權利。也就是指有罪無罪實體判決確定時,關於同一案件具有不許於訴訟中再度成為問題的效力,也就是禁止就同一案件再度予以起訴,如果違反這個原則,則法院就應該從程序上予以免訴判決諭知

實際運作

同一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既經合法提起聲請,自不容在同一法院重複聲請,為免一案兩裁,對於後之聲請,應依刑訴第303條第2款之法理,以形式裁定終結之。而同法第302條第1款所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必係法院判決時,其同一案件,已經實體判決確定,始有該條款之適用。(最高法院105臺非45決)

釋字775號提到,判決確定後,除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者」外,不得對同一行為重複追訴、審問、處罰,以避免人民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重複審問處罰之危險(即禁止雙重危險)、防止重複審判帶給人民之騷擾、折磨、消耗、痛苦或冤獄,並確保判決之終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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