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搜索或扣案時,對於發現本案以外之刑事案件證物或可得沒收之物,執行人員自不能視而不見。此時,只要該物存有另案犯罪之合理根據為應扣押物者,亦得扣押之。
不過,另案扣押必須事後陳報法院,由法院就個案具體情節審查合法性。
例如,被告因涉嫌販毒,警員持法院核發的搜索票搜索被告住所地,進入屋內執行搜索時,意外發現有槍枝,雖然不是毒品案(本案)應該扣押的物品,但如係違禁物而有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之犯罪嫌疑時,存在有「另案」的犯罪證據,因此,警員可以對槍枝進行「另案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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