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瞭然法則 (The Plain View Doctrine) 一目瞭然法則係指司法警察基於合法搜索、拘提、逮捕、羈押進入某場所時,在司法警察目視範圍內發現得為證據之物品,得為無令狀扣押。一目瞭然法則係為避免取得令狀不及致證據滅失、保障執法人員及公眾安全。 亦即僅容許警察以「目視」之方式所發現其他證據或違禁品時,始得為扣押行為,而不允許警察為另一次搜索之行為。 為避免濫用,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限於為合法的搜索、拘提或其他合法行為時,發現應扣押之物; 必須有相當理由相信所扣押之物為證據(或其他違禁品); 僅得以目光檢視,不得為翻動或搜索之行為。 另案扣押之物 「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刑訴第152條),應以警察立即、明顯之發現為限,亦即警察須有相當理由確信所發現之某物為得扣押之物。 刑訴第152條、第137條第1項漏未規定拘提、逮捕,屬立法疏漏,顯與法正義有違。因此,學說認為,只要偵查機關所為係合法之行為時,其一目瞭然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應類推刑訴第152之規定,准予合法之無令狀扣押。 相關條目 搜索-搜索票 無令狀搜索 附帶搜索(刑訴第130條) 對人/物的緊急搜索 (刑訴第131條第1、2項) 同意搜索 (刑訴第131-1條) 保護性掃視 扣押 一目瞭然法則 提出命令 監聽 強制採樣 刑事訴訟法, 強制處分, 搜索, 扣押, 原理原則